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行政诉讼由法院解决,适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通常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适用相对简单程序。两种途径各有自己的优势,两种途径并存。
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第三方解决,较为中立客观。但行政复议具有自身的优势:一是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二是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三是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四是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
因此,把行政复议放在行政争议解决的大语境,特别是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中进行分析,行政复议应当成为普通公民、组织遇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产生争议时的优先选择的解决渠道。大量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加以解决,为行政诉讼起到过滤器、替代者的作用,让司法能专注于复杂、疑难、争议大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的合理配置。
(摘自8月24日《光明日报》15版《把行政复议建成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者:应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