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控制,但综合考虑事件的情况,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将其取保候审,后改为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此次客运公司起诉,向万某索赔。
“我不同意赔偿。”听了原告宣读的起诉意见之后,被告万某干净利落地说,“那个司机要是不收走我的残疾证,我就不会去找他要,就不会碰到方向盘,就不会出这个事,事情完全是由他们公司引起的。”
万某说,上车后,司机先是说她所持有的残疾证是假的,后来又说是过期的,“但我的证是真的,根本就没过期,我咨询过,这个证只有公安局和残联能没收,司机没权力收走。”
由于此前该事件由公安机关处理过,双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以及此后万某因此所受的处罚,皆要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庭上,万某仔细阅读了当初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并对其中部分记录表示异议。
法庭当庭播放了事发时公交车监控设备拍摄的录像。对此双方皆无异议。
“持有残疾证当然可以免费乘车,但要经过司机的核验。万某所持的证件并非她本人的名字。司机核验之后,又发现证件已经过期了。”原告方表示,这张残疾证应由司机交给公司,由相关部门对证件进行核验。“我们的规定是,乘客需要当时补票,然后到我们公司去取回证件。如果核验后发现是真实的,那么证件退还票费退还,但她这个根本就不是她的名字。”“被告方在明知车辆行驶的状态下,不顾其他乘客的安全,仅以司机暂扣其残疾证为由强行抢夺,这个行为明显是促成车上人员受伤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万某则当庭反对这种说法。万某说,事发时司机报警,她一怒之下已经把残疾证撕毁了。“但是在残联的网上可以查得到。”她说。法官询问她:“您是什么残疾?几级残疾?”“耳聋。我是一级。”万某立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