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因出差郑州发现当地雾霾严重,90后小伙孙洪彬今年11月将郑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认为后者治霾不作为,并请求判令后者赔偿其购买口罩相关费用32元。
2016年11月20日,孙洪彬在郑州出差时,在该市地标建筑二七塔附近感觉“特别呛”,他便买了一副价值32元的防霾口罩。当天郑州市AQI为253,属于重度污染。
当晚,孙洪彬拟出一份诉讼状,称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郑州市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孙洪彬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在2016年11月20日郑州雾霾期间的口罩购买费用,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其起诉前并未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过赔偿申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其赔偿请求尚未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2016年12月26日晚,孙洪彬告诉记者,他于26日当天收到了该裁定书。孙洪彬说,该裁定在他的意料之中。“现在还没决定要不要上诉,但是咨询了律师也说上诉也没有意义,估计不会继续(上诉)了”。
孙洪彬表示,在第一次提起诉讼后,便意识到需要先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要求赔偿,于是2016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政府寄出了赔偿申请,不过尚未收到答复。
记者注意到,《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孙洪彬说,在向市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之后,自己又向法院递交了另外一份诉讼状,要求确认郑州市政府治霾不作为,未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职责,“现在主要看这个诉讼能否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