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只是一名在广东东莞一家模型厂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入狱5年。
抢劫案案发于2010年5月,先行被抓捕归案的李一权和邹鹏诬陷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秋天,汪超被捕,被以抢劫罪判刑5年4个月,其之后的上诉、申诉均不断被驳回。
直到5年后,该抢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被抓捕归案时,“汪超并未参与抢劫案”的真相才在重审的庭审现场被承认。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释放。
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43.29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共计约73.88万元——这是汪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代价是汪超被无罪羁押的1672天。
莫名多出的“作案人”
根据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增城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1时许,汪超伙同李一权、贺中和、邹鹏、易礼明等五人,经商量策划,携带刀具、透明胶带等工具,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中大布匹批发市场,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斌诱骗至增城市新塘镇某地,他们以到站为由骗刘某斌停车,随即使用殴打、捆绑的方法将刘某斌控制,后一伙人将其搭载至仙村出口附近丢弃,抢走其一辆价值4.3万元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台国产手机和3000元现金。之后李一权、贺中和及邹鹏将车辆烧毁。
案发后,李一权、邹鹏、贺中和三人相继被抓捕归案,李一权和邹鹏供述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9月20日,汪超也被抓捕归案。至此该案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尚未归案。
自始至终,汪超都坚持否认自己曾参与抢劫。其辩护律师罗放清为其做无罪辩护,称同案人李一权和邹鹏说汪超参与抢劫的供述并不真实,且自相矛盾。
据判决书,李一权供述称, 2010年年中,在东莞市贺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内,贺中和提议抢一辆车回来方便日后抢劫,他表示汪超与自己、邹鹏、易礼明5人都在现场,并同意了抢劫计划。
他称,两天后,5人一起乘车去广州市区一个皮料市场,由贺中和与邹鹏、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买了两把刀和一卷封口胶,之后由易礼明和汪超租来被害人刘某斌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但他之后又称,记不清具体是哪两个人先去租车,但确定汪超当时就在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