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跃
当前,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法院为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常将被害人谅解作为考量因素。这本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人员不能将被害人谅解当作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的危险;五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被害人谅解并不属于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能有人认为,被害人谅解属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但笔者认为,从被害人谅解无法推断出被告人确已悔改。被告人是否悔改,应当通过其外在行为和主观认知进行综合评判。同时,虽然被告人有悔改表现有利于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并非只要被告人悔改就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实际上,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根据该情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被告人的刑罚已经确定,所考虑的仅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问题。
实践中,司法人员看到的被害人谅解,大多是写在纸面上的,且与被害人的赔偿相关联。被害人和被告人都可能利用谅解做文章。一种情形是,谅解成为被害人漫天要价的依仗。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谅解,被迫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另一种情形是,被告人以谅解作为赔偿的条件。被害人为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做出违心的谅解。无论何种情形,都是形式大于实质,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甚至被诟病为“花钱买缓刑”。此外,谅解的主观性较强,在案件一审时能够获得谅解的被告人,在二审时可能因被害人反悔而不再被谅解。如果被害人谅解成为适用缓刑的前提,那么一审适用缓刑的判决将在二审时被撤销。这将导致司法判决为被害人意志左右,有损司法公信力。
工作单位: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