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物业欠费官司既要基于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既要让业主交纳物业费,又要对服务质量确有瑕疵的物业企业予以惩戒,才能维护法律权威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案件。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最后判决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打“7折”,业主们按此标准给付(8月14日《重庆日报》)。
每家每户都会与小区物业打交道,产生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产生纠纷和矛盾之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做法常发多发。比如在渝北区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超九成案件为物业索要物业费。昆明市一家法院的统计也显示,物业欠费纠纷占全部物业官司的九成以上。可见,对于物业欠费官司,法院到底如何判决,公众的关注度比较高。
在以往的物业欠费官司中,我们经常遗憾地看到,看起来“有理”的业主却屡屡败诉,即使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甚至未尽到职责。每当此时,判决大多这样释法,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瑕疵并非是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或房屋质量等拒交物业服务费是错误的做法。
在大多数业主败诉的情况下,还有这样的释法说理:有些业主拖欠物业费,会使物业企业因为经费紧张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其他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或者导致其他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也加入到拒交物业费的队伍。而且,一些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其实是混淆了责任主体的过度维权——将房地产企业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等问题,均归责于物业公司,这也是不公平的。
这些释法,显然是从法律规定出发,并无不妥之处。但业主之所以拒交物业费,其实也有督促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用意,从诸多物业服务纠纷来看,一些小区也确有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倒逼物业企业搞好服务的必要。故判决物业欠费官司既要出于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既要让业主交纳物业费,又要对服务质量确有瑕疵的物业企业予以惩戒。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维护业主利益。
“物业费打7折”的判例,就是既出于法理,也考虑了情理。最高法早就要求,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渝北区法院判令“物业费打7折”,是符合相关精神的。况且,商品在质量差或滞销时,可以打折出售,小区物业服务有问题时,业主也能打折给付物业费,这是符合市场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