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者与单车运营商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作为业主的骑行者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与物业公司都是服务者,应共同为单车进小区创造条件。
北京首例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诉讼案近日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单车随意停放造成的管理费用100元,摩拜公司不同意支付(8月14日《北京晚报》)。
共享单车车主要解决的就是百姓出行的“最初一公里”以及“最后一公里”难题。然而,不少物业公司却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甚至不少物业公司还因此与共享单车运营商发生纠纷,有的拒绝运营商工作人员进小区取回单车,有的则如本案采取法律途径起诉,向共享单车运营商索要管理费。
当运营商不同意主动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时,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运营商收取管理费?在讨论这一问题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二是共享单车进小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或许出于车辆管理便利考虑,或许是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当前各大共享单车运营商不允许使用者将单车带入小区。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有权禁止业主将共享单车骑进小区。在本质上,骑行者和运营商双方构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骑行者向运营商租赁共享单车并进行使用。
即便运营商与骑行者的合同约定“不得骑进小区”,骑行者仍然将单车骑进小区,这也只是骑行者对运营商的单方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物业公司并不是这起租赁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他们在此合同中并无任何权利。对于物业,作为业主的骑行者,自然有权将所租赁的单车骑进任何法律禁止之外的地方,这显然包括了居住的小区。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则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本质上是服务者,除非该小区其他业主不堪共享单车之扰,召开业主大会并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物业公司本不该单方面霸道地向其“主人们”提出要求:“不准骑着共享单车进入”。当下,物业公司却纷纷向业主提出了如此要求,本就是一贯蛮横无理作风的延续,不仅于法无据,更是侵犯了业主权利。
当共享单车在业主的骑行之下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不仅不能私自截留、抛弃,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统筹、疏导义务,这项义务并非来源于运营商方面,而是来源于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服务义务。即便因此付出了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纳入物业运营费用,而不该由共享单车运营商承担。
实际上,因为物业公司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法律纠葛,已经让共享单车的“最后一公里”便利大打折扣,业主们必须走出小区才能享受到共享单车服务。尤其在一些区域较大的小区,共享单车禁入小区已经给业主们带来了诸多不便。运营商与物业公司有必要回归到都是服务者的立场上,化敌为友,共同为共享单车有序进小区创造条件,让使用者与业主们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