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印倩 张国圣)被害人欲阻止犯罪嫌疑人驾车逃离现场,结果被犯罪嫌疑人开车加速行驶甩开致死,辩护律师称犯罪嫌疑人当时是“正当防卫”。检察官通过亲历性审查、现场复勘查明真相。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陈剑批准逮捕。
今年7月1日,被害人张某的儿子与陈剑在汽车租赁问题上产生了经济纠纷,陈剑强行将停在被害人处的车开走时,被害人张某为阻拦陈剑离开,手持木棍打砸该车前挡风玻璃两下,随后又抓住该车左侧后视镜追着车跑,陈剑加速行驶并左右急打方向盘将张某甩开,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张某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7月19日,该案移送至泰兴市检察院审查逮捕。陈剑一脸委屈:“当时路不直,我可没故意伤他,我左右挪方向盘是为了保证正常行驶。”“当时是张某手持木棍敲打我当事人车辆的挡风玻璃在先,我当事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陈剑的辩护律师表示。
“陈剑的话与证人证言完全不一致,真的像律师所说的那样是‘正当防卫’?”为了解开疑团,办案检察官来到案发现场一探究竟。通过测量发现,案发路面是一个标准的十字路口,视线开阔,路面宽3.5米,车子轴距1.6米。进行模拟实验时,车辆可以很轻松地拐弯行驶,并不像陈剑所说,需要通过不断调整方向、来回变更车道。这说明陈剑的辩解不合理。
结合多名证人证言,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当时张某双手抓住涉案车辆左侧后视镜,他已无法拿起木棍,对车内的陈剑根本没有伤害性,然而,此时的陈剑反而通过加速行驶、左右急打方向盘,将张某狠狠甩开,这就完全排除了辩护律师“正当防卫”的说法。
办案检察官根据现场复勘事实,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辩护律师。
今年以来,泰兴市检察院积极出台《亲历性审查实施办法》,通过亲历性审查、现场复勘、走访群众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截至目前,该院已实行亲历性审查8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