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红兵
□ 本报通讯员 王开广
目前,陕西省正在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多个省份先后修订相关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专门立法。
以产假为例,国务院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地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划定了“红线”,标明出“雷区”,架设起“高压线”。
作为目前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广东省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职称等行为。山西省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北京市则要求,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
哺乳期未满不得辞退
浙江、江西等省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或单方解除合同。
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在海南省,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继续签订用工合同。在湖北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