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2008年开始,张华、万华、张长江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1040”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经营国家项目为名对外宣传,按照“五级三晋制”将传销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老总5个职级,并要求参加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不等份额,取得相应加入资格。并且,按照每人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的模式层层向下发展,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08年3月开始,张华、万华、张长江相继缴纳7万元加入该组织,此后发展下线,并陆续晋升为老总级别。至案发时,三名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达30人以上,发展层级超过3级。2015年,张华、万华、张长江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张华、万华、张长江3名被告人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两年到两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