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周芬棉记者今天从证监会获悉,宁波东方电缆公司(简称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泄,三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被处罚。
据悉,柯某系东方电缆财务总监,知悉该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时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也是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某华哥哥金国强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万余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万余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万股,获利约9.2万元。
金国强、徐晓光、李广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金国强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没收李广明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没收徐晓光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