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8月11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杨智、马润娇)近日,一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小组诉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民委员会大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管理二案,澄迈县黎雅副县长作为澄迈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据悉,2005年3月20日,被告澄迈县政府给第三人大拉村民小组分别颁发了金江集有(2005)第0168号、第0185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告大坡村民小组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被告给第三人大拉村民小组颁发第0168号、第0185号土地证的行为。但直到2017年才向法院提起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给第三人颁发的第0168号、第0185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确认两证中包含的约有380亩土地归大坡村民小组所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澄迈县政府的颁证行为是2005年,原告大坡村民小组认可其于2010年知道被告的颁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颁证行为的时间应从2010年知道颁证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现原告于2017年才提起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认为其于2010年知道颁证行为后一直向政府上访申请维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送到政府有关部门,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合议庭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裁定驳回原告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小组的起诉。
庭审侧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领导干部本人的进步,也是政府形象的重塑,更是法律的规定。澄迈县黎雅副县长作为澄迈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机关负责人站上被告席,面对民众的起诉,从官员到当事人的转变,正是由“官本位”回归“民本位”的进步。一中院行政庭将继续深化行政审判工作,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依法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行政审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