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因身体残疾(右手掌缺失)未被录取。8月7日,连江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来执行,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有律师表示,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是无效条款。(8月8日《新京报》)
现实中各种就业歧视很多,其中残疾人遭受的歧视很常见。残疾人就业之难,难在没有一个“管用”的制度机制保障,不管你多么优秀,有时也难以跨越眼前的“鸿沟”。年幼时因一次事故而丧失右手掌的林传华,可谓身残志坚的典型,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拿到教师资格证后,在一家民办中学任教,展现出出色的业务能力。但当他想考公办教师时,遇到了“拦路虎”——体检标准。当地教育局也一脸无奈:制度如此规定,只能依照执行。
所以说,真正可怕的不是残疾和歧视,而是歧视性制度——当然,制度的背后还是人,而这样的“土政策”早该进入历史垃圾堆。在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这些涉嫌歧视残疾人的规定不仅显得格外丑陋,更违背法治精神。
早在2006年12月,《残疾人权利公约》获联大通过,而我国是制定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国,也是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和批准国。无论《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还是包括福建在内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都有体现“不歧视”、“机会均等”等公约原则的明文规定,目的就是努力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
但事实上,类似“土政策”并非个例。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部分省份的体检标准包含歧视。比如,福建就把“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认定为“不合格”,其实这并不影响正常教学。除上下肢运动情况、不等长情况外,有地方还对面部疤痕面积、男女身高体重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不涉及教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多年来饱受诟病。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对待残疾人上,本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却往往无所作为甚至更加歧视残疾人。林传华之前任职的民办学校校长坦言,招收残疾人教师并不会对教学产生影响。无独有偶,不久前,一名校研究生考取广西崇左市某单位事业编,疑因身体缺陷被单方面解约,在舆论压力下,对方才改变态度。
保障残疾人权益不能总靠媒体曝光,而应在制度层面下功夫。面对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呼声,立法机构要切实作为。反对歧视,要从教育抓起、从娃娃抓起,假如教育管理部门都放不下心中的偏见,过于注重教师的外在形象,而忽视了教师的业务能力、素养品质等,岂不是舍本逐末?弘扬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精神,不能仅仅说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