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涉嫌抄袭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以自己未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校方未为撤销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与母校对簿公堂。两审法院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于艳茹的诉讼请求,以北大撤销学位行为未履行正当程序原则且未提供充分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北大撤销其作出的撤销决定。
撤销学位的决定被撤销,可以说是北大败诉,但“法院支持‘抄袭者’”实在是无从谈起,因为判决同时也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既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也可依法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而予以撤销。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既然具有行政职权的性质,那么这种职权的行使就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并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是结果导向的,只要结果是好的、符合期望的,不会特别关注过程。但是,对于经手大量事务、日益专业和复杂的公权力运作而言,没有规矩和程序既会导致运作低效,更有可能带来腐败和寻租。而正当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而做出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确保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铁门。
特别是在行政行为中,正如于艳茹案判决书所论证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案件事实,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的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从而保证其真正参与执法程序。
(摘自8月10日《光明日报》2版《守住正当程序的铁门》,作者:支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