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新林 高佳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不仅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而且也开启了法治信仰的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担当起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必须努力培养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让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坚守法治,铸牢依法治国的精神之基。
法治信仰,是对法治的内心确认,是真诚地认同法治价值、弘扬法治精神、遵守法治规则、崇尚法治权威和捍卫法治尊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虽然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在社会层面上形成了普遍的法治信仰,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首先,法治信仰的形成有赖于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法治体系是立体的、动态的,法律体系是平面的、静态的,要从平面的、静态的法律体系上升到立体的、动态的法治体系,除了具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之外,还需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体系则是对法律体系的拓展和提升。换言之,即便法律体系再完备,也不意味着法治成为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更不等同于全社会对法治形成了共同信仰。其次,当前我国法治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信访不信法”“权大于法”及“信关系”强于“信法律”等破坏法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等深层次的问题。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折射出法治精神的缺失以及对法治的信仰没有真正确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必须被信仰,才能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法治信仰,法治中国就没有灵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民众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只有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并自觉依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才能真正汇聚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对法治的信仰有赖于内心深处的自觉认同和自愿依归,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具体法治实践中不断培育和累积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