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鹏 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李某、何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何某某、刘某某曾在济宁市某医药公司工作,负责流感疫苗、乙肝疫苗等二类疫苗的购进和销售工作,四被告人分别从济宁某医药公司离职之后,利用工作时获得的二类疫苗的购进和销售渠道,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并分别销售至各乡镇卫生院。
据介绍,疫苗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对疫苗的经营有严格的规定,而四被告人明知本人未取得疫苗销售资格,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疫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