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约炮”成为了热门话题。本来这种“你情我愿的”的行为,是道德调整或者行政法的范畴。但最近越来越多的类似“网约”行为,进入到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甲男与乙女通过某交友软件聊天相识。一星期后甲约乙见面,晚上八点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见面后甲提出到海边“散散步”,乙表示同意。甲驾车在一处僻静的地点将车停下,随后双方在甲的车里发生了性行为。事后还在车里聊了一会,并一起吃了饭。第二天,乙到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被强奸,甲随即被刑事拘留。
甲当然不承认“强奸”,坚称乙是自愿。乙则声称自己只是同意见面,并没有同意发生性行为,否则不会见面。并表示自己当时明确表示了不同意,并进行了反抗。对于为什么事后还要去一起吃饭,乙解释说,因为怕受到更进一步的伤害。
强奸罪的核心问题是,在发生性行为的那一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而不考虑女方之前或者之后的态度。在很多案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在那一刻只有女方自己清楚她本人是否自愿。而且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基本没有目击证人。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往往要看,妇女在那一刻是否陷入了“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境地。因此,对于没有明显暴力行为的强奸案,判断到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必须结合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及案件具体情形来分析。
本案,1双方之间案发之前并无亲密关系,2之前的聊天记录虽然有暧昧的成分,但确实没有说明案发当日见面的目的是要发生性行为,3案发时间是晚上约九点,4案发地与最初约定的见面地点不同且较为偏僻。以上是本案对嫌疑人不利的几乎全部客观证据。
而实际上很多强奸案,客观证据上都大致如此。
在侦查、公诉机关看来,上述证据结合“被害人控诉”,已经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
本案,一审已经做出有罪判决,我是二审刚接手的。对于这样的案子,说实话律师的压力很大。
鉴于本案并未审理终结且涉及隐私等情形,不便谈论更多。面对嫌疑人愤怒、委屈、羞愧、无助的神情,我也只能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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