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号,7部委颁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禁令),宣布ICO为非法集资,对各个ICO融资平台进行清查,要求清退已融项目。在笔者正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这个周末(9月10日),有消息称监管部门要关闭全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至少将取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功能。消息一时间真伪难辨,引发大量讨论与猜测。根据国内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一“火币网”的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从禁令颁发前到上周日下跌了约17%。
区块链、比特币、ICO有本质区别
虽然比特币,区块链,以及刚刚被宣判死刑的ICO经常被一同提起,它们之间也确实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几者决不是同一件事。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技术。它的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特性使得这一技术在许多领域,包括金融领域有非常广阔的应用。而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而ICO,是通过发行新的加密数字货币(简称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禁令将“虚拟货币”与“代币”进行了区分:禁令中提到的“虚拟货币”可以理解为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而近期通过ICO方式发行的新的加密数字货币,被统称为代币。禁令明确要求代币的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并随后开始对60多家代币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但是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及兑换并未明确禁止。截止到发稿时止(9月11日),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仍在正常进行。
重手取缔ICO,出于代币的双重属性
ICO始于2013年。大名鼎鼎的以太币也是以ICO的形式产生的。根据《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统计,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用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同一时期,Coindesk统计的全球ICO一共完成101项(其中国内的ICO项目大多并未包含在内)。如果同样按照7月19日价格计算再折成人民币,融资额为98.8亿人民币(如果按照每个项目融资结束时价格计算,总融资额为91.8亿人民币)。国内的ICO项目大约占全球ICO融资额的1/5。
一个简单的理解ICO的方式就是与IPO进行比较。公司的IPO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投资人支付法定货币(人民币),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的分成。而ICO则是投资人支付通行的加密货币,(通常是比特币或以太币),之后获得该公司发行的一种新的加密货币(代币)。代币有两种作用:其一是作为应用币,可以用来购买发行公司的商品和服务。这一作用类似于游戏币,拥有游戏币就可以得到一部分游戏的功能。正是因为这个应用功能,所以多数ICO项目是与区块链相关的项目,因为区块链项目比较容易产生可以应用的虚拟货币。其二是有的ICO发行的代币作为权益币,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的分成的权利。比如2016年著名的ICO融资案,The DAO, 通过发行代币,融资1.5亿美元,是当时最大的众筹案。其代币持有人可以参与公司投票及利润分成。至于The DAO 由于受到黑客攻击,以退币解体收场,此为后话,暂且不表。2017年7月,美国证监会认定The DAO发行的ICO属于证券融资,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作为权益币的代币属于证券,应该纳入监管。这次中国颁发的禁令,并没有对应用币和权益币进行区分,一概令行禁止。有观点认为作为应用币的代币,并没有参与公司未来利润分成,应该理解成商品。而相应的ICO则应该理解为产品众筹,不应该算是非法集资。在笔者看来,此次监管下重手取缔ICO,主要是出于代币的双重属性。它既具有应用的属性,又具备投资的属性。即便是作为应用币的代币,它的应用属性应该是换取公司的商品及服务。可目前市场上ICO投资人的主要赢利模式,以及购买代币的目的,不是用来使用这些代币,而是通过代币价格上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获利。这就使得代币获得了投资的属性。而这一属性变成目前代币发行的主要卖点。笔者曾经问过一个ICO项目发起人,项目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发起人回答到,代币涨价。如果连发起者本人都丝毫不重视项目本身的运营与盈利,而只看重代币在二级市场上的炒作升值,这样的所谓项目融资,必然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一种商品的投资属性超过其商品属性的时候,就极有可能形成泡沫,带来巨大的风险。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事件即是很好的例子。被当作投资品的郁金香,价格远远超过了其作为观赏植物的价格,最终形成泡沫,带来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在目前情况下,监管部门观察到泡沫形成的可能,快速出手,用严厉的手段抑制可能出现的糟糕情况,避免更大的风险发生,是非常及时和有效的。应该为这次监管部门的早发现早出手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