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消息,8月15日该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称,8月14日下午,该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8月16日上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经不止一次,给法院执行造成很大麻烦。
瓦房店法院称,这是该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的首张罚单。同时,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图为宣读罚款决定书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号公布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飞与大连鑫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潘延伟、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8月14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要求该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二、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