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15日电(见习记者 胡仲涛) 近年来,有关儿童被猥亵、被性侵的案件接连发生。每一起触目惊心的猥亵儿童案件,在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愤慨的同时,也让家长们开始思考如果猥亵儿童的行为发生在亲人之间,法律如何追究责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助理张青聚表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近亲属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亲人犯罪从重处罚
“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张青聚先是向记者介绍了办理猥亵儿童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于发生在亲人间的性侵害行为,我们社会公众可能会有一种认识误区,所谓法不及亲,即亲人间就算存在越界侵害行为,法律也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实际上恰恰相反,相关法律规定,亲人间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属于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不仅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熟人对孩子进行猥亵不加制止,监护人需承担责任
在现实当中,一些家长不但自己随意碰触孩子的隐私部位,即使熟人这样做,他们也不介意,只是觉得他们在逗孩子,都是出于喜爱。那么,如果家长眼见熟人对孩子进行猥亵,而不加制止,父母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孩子受到性侵害,家长第一要立刻制止不良的性侵害,第二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显然是构成了监护失职。”张青聚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如果家长不但没有制止,还存在对施害人帮助、纵容的行为,那么根据《意见》第24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猥亵儿童的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拒绝或消极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可以依法撤其监护资格的。”
被猥亵儿童有默许或自愿表示不影响猥亵儿童罪成立
在一些案件中,被猥亵的儿童并没有反抗,或是有默许的表示,那么在处罚上对于猥亵者是否有变化?猥亵者会被轻罚吗?
张青聚表示:“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受害对象规定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身体、人格、心理等处于正在形成的阶段,他们的性防卫能力较弱或者说没有防卫意识,所以法律对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推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因此,法律规定不管犯罪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不管被害儿童对于猥亵行为是出于自愿、同意或默认,还是说说并没有进行反抗,这些都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