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称因挂号起争执被保安打伤男子举证不利被驳回上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自称到医院拿药时,因挂号问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60多岁的张先生(化名)说自己被医院的保安人员打伤,遂将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简称广安门中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因举证不利,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法制晚报看法记者获悉,二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患者自称因挂号与保安发生争执被打伤
今年60多岁的张先生诉称,2016年12月11日10时30分至11时,他到广安门中医院拿药,因挂号问题与被告的挂号人员发生口角,因原告着急,说话声音比较大,过来几个保安就把原告围起来,后这几个保安又跟着原告找大夫加号,其中一个年龄较大的保安说原告是医闹,让几个年轻的保安把原告弄出去,之后有人击打原告的后背,并把原告推到大厅门口,致使原告撞到门框上。因原告当天要去外地,回被告处找大夫加号要药后就离开了。
张先生说,12月25日,他从外地回京。12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保卫部门反映上述情况,保卫部门让原告将指使的保安找出来,原告当时没有找到。当日,原告在被告的保卫处报警,警察将原告带至派出所做了笔录,让原告到法院起诉。
之后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时,看到了指使他人打原告的保安,并给他拍照。因2016年12月11日被告的保安推搡原告撞到门框上,造成原告颈椎疼、头晕。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43元、精神损失费9857元,共计1万元。
被告:没打患者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
被告广安门医院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承认原告确实来过被告保卫处,并报了警。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殴打,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原告病情为:颈部外伤(疼痛)、颈椎病。当日,原告在被告保卫部门报警,称上述伤情系2016年12月11日10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门诊挂号时,与被告的保安发生纠纷,被告的保安推搡原告撞至门上所致。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出警后,将原告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在2016年12月11日与被告保安发生纠纷之陈述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照片一张,称照片上的人员系2016年12月11日指使他人推搡原告的保安。被告认为该照片看不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患者举证不利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称其颈部伤情系2016年12月11日在被告处就诊时与被告保安发生纠纷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系15天之后的病历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原告应在纠纷发生时及时保存证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之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中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