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百色8月10日电(通讯员 黄伟明) 近日,由广西西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西林县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班某系无业青年,终日游手好闲,2017年5月14日在城里玩时把钱花光,准备回家的时候,才发现身上没有钱了。此时的他心里萌生去抢点钱花当路费的念头。于是当天9点起,他开始在路上晃悠,并到二元店购买一把水果刀、一个鸭舌帽后,伺机寻找作案对象。
在物色好抢劫对象后,班某以搭乘三轮摩托车为由,指引三轮摩托司机苏某至八阳沟某路段。让苏某靠边停车后,班某立即持刀对苏某实施抢劫,将一台价值934元手机及72元现金抢走,并驾驶苏某的三轮摩托车逃跑。为了销毁证据,将用于抢劫的水果刀、鸭舌帽丢弃到路下陡坡草丛里。
当日下午17时许,班某在该县那劳镇街上被西林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讯问,班某对持刀抢劫苏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班某持刀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00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