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8月4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法院日前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在破产案件近十年都低位徘徊在每年二、三千件后,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00多件,比2015年上升54%。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700多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5%。
司法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近两年来,各地法院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司法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明显增强。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而2013年还是第82位。
处置“僵尸企业”当断则断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在法院得以妥善审理,展现了破产审判在处置“僵尸企业”上的重要作用。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由于“僵尸企业”存续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据国资委去年底摸底统计,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达2000多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指出,钢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僵尸企业比例位于前三甲。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近期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目前,处置僵尸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三点: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这也是法院破产审判操作中面临的难题。2015年12月底,最高法院就处置“僵尸企业”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构成法院破产审判制度化建设三大支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说,法院可以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