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 去加油站加油,一定要在熄火后打开油箱,要在加油工加完油盖上油箱盖后才能发动车子离开。然而,在合肥市某加油站内,一名司机因疏忽大意,在加油枪还在油箱内就发动车子离开,油枪遭拉拽弹出后砸中了旁边的加油工,导致加油工重伤,最终落下伤残。这名司机因为自己的不小心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近日,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作出判决。
没等加完油开走车加油工被砸倒
宫某(化名)是合肥一家银行的职工,2013年8月的一天早晨,他驾车来到合肥市一家加油站加油。为他加油的是该加油站的加油工方某(化名)。
宫某停下车让方某加400元97号汽油,在加油过程中他递给方某400元并要求方某为他开发票,方某到加油站服务窗口开具发票后,递给坐在驾驶室的宫某。宫某拿到发票后,没有通过后视镜观察加油的情况,便点火发动轿车。然而,这一个疏忽大意,导致了悲剧发生。
因加油未完成,插在油箱内的油枪被拉拽弹开,重重地砸在方某的脸部,致方某左眼受伤。“我招手示意其停下,但因加油管被拉直,加油枪从加油口脱离回弹砸到我左眼。”方某事后回忆称。
而司机宫某表示,他当时以为加完油了,就直接点火启动开车离开,没有注意到油枪还插在油箱上,他刚开出几米就听到嘈杂声,便立即停车,下车后看到自己车子油箱盖未关,帮他加油的方某倒在地上,意识到方某可能是被油枪砸到,他将对方送往医院救治。
司机被公诉该不该担刑责成焦点
方某这一下被砸得不轻,左眼受了重伤,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因外伤所致遗留的后遗症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公安机关决定对宫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宫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检方指控,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宫某刑事责任。
为此,宫某的辩护人认为,宫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属于意外事件。宫某驾车驶离加油站时,虽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加油枪未拔,但油枪未拔致加油工受伤并不是宫某作为消费者“应当预见”的后果,宫某不具备与之相适应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宫某主观上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