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交警部门决定,在青岛部分路段施行机动车夜间限行,以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此举立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对此,青岛交警部门回应称,“这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而且“只封闭一条,机动车驾驶员还可以从别的道路通行,实际影响不大。”这看似简单的回复,其实并不简单。笔者认为,青岛交警,请别太“任性”。
今年7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一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晨练“暴走”队伍,造成一死两伤。这才让“暴走团”概念首次进入公众视野。而在之后,“暴走团”开始以各种“姿态”抢占各种媒体版面和内容。此次,青岛交警以安全为由为“暴走团”限行让路,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其实则是助长了“暴走团”违法占道的“舆论空间”。
著名的伊索寓言中,曾有这样一段故事:一个寒冬的夜晚,一个阿拉伯人在帐篷里休息。半夜里,他的骆驼请求把头伸进帐篷里,以躲避寒冷。阿拉伯人答应了骆驼的最初要求。没成想,刚过了一会儿,骆驼又得寸进尺提出把脖子伸进帐篷来暖和暖和,阿拉伯人虽然不高兴,但还是勉强答应了。直至故事的最后,阿拉伯人被骆驼踢出了帐篷。这则寓言告诉我们:无论是人和动物,欲望总是无休止的。得寸进尺也在情理之中。现实中的“暴走团”也同样如此!今天,青岛交警允许他们上公路,为了安全限行机动车。或许明天,他们会提出到机场跑道上“暴走”呢?作为一线的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在预判一些现象时,把握执法分寸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为“暴走团”专门开辟道路,是否有“法不责众”或“过度执法”之嫌?
对此,青岛交警回应称““暴走团”经常活动的道路上大概只有大约30辆车经过”且“只封闭一条,机动车驾驶员还可以从别的道路通行,实际影响不大。”笔者看来,市上在道路规划之初,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通行,即使只有一辆车通行,也应该视为道路规划的初衷。加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由此看来,青岛交警部门的决定于情于理均有些牵强。据报道,青岛交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制定限行政策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该条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难道“暴走”也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之列,这不免有些过度解读了。
“暴走”作为一种健身方式,其本身并没有错。但健身也要守法、遵守道路规则。没有规则的约束,不但会让自己暴露在危险之中,还对社会和他人的行为造成危害。执法部门更要是非分明,守住法律的“底线”,更不能纵容“法不责众”的法盲意识。至于如何应对人车矛盾,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同等通行权利,将考验城市管理者的魄力和智慧。
青岛交警的此举是不是未免有些太“任性”了?(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