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现场
昨天其实有很多大新闻。比如,除了侠客岛解读过的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释法,昨天晚上8点,还有一条重磅消息悄然发布: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照此方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将成试点,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虽然新闻通稿文字不长,只有400多字,但满满的都是信息量。用《方案》中的话来说,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要知道,像“重大政治改革”这样的字眼,十八大以来也非常少见。
所以,这一新闻意味着什么?
问题
当一个新的职能机关需要被设立的时候,就说明一定有其设立的背景,也有需要其解决的问题。
用通稿中的话说,试点设立这一机构的目标,在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如果把这些需要达至的目标进行反义或折扣,就可以看到其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在侠客岛看来,此次试点希望解决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反腐力量分散、反腐范围未达到全覆盖——换句话说,力量没有聚焦一处、覆盖所有的广义“公职人员”。
先说分散。按照目前中国的架构,关于“反腐败”这一工作的职能,大家最熟悉的,肯定首先是纪委,这毫无疑问;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算此类;而在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中,则还有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公安、法院等机构,则也有侦查、审判等职能。不同的部门,适用于不同的人群范围,或者在反腐败这个条线上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任务。
又比如全覆盖还不够。这很容易理解:理论上讲,纪委系统管的是全部的党员;而监察部的条线,则属于政府机构内设部门,只能管政府系统内部的公职人员。但在中国,“公职人员”的外延则不仅限于政府公务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广义“吃财政”的,都属于“公职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党员身份,有的则不是;按照目前的《行政监察法》,还有一些虽然不在公职队伍内、但从事政府授权行为的人员(比如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