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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整治骚扰电话: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星期二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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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整治骚扰电话: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09-01 1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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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信部官网8月30日消息,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此前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工信部等13部门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开启对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专项整治。7月22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约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要求三家企业严控网络诈骗和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遏制呼叫中心的违规经营行为。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通信运营商也有进一步规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此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称,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责任编辑: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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