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的后果:
1、未按时参加年审的车辆不得上路;
2、未按时年审上路车辆记3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4、未按时参加年审上路属于非法驾驶,可做扣车处理;
5、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并且车辆丢失不赔付。保险公司对未按期年审的车辆丢失,将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