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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师
临时车牌有效期根据情况不同,具体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