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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的。
1985年,国务院作出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决策,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由中央调控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交通部负责安排使用。车辆购置附加费从而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车购费成为公路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全国15年来共累计征收车购费1800多亿元,并吸引了大笔国内外贷款或融资资金投入公路建设。
车购税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主要变化是:名称由费改为税,征收部门由交通系统改为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征收的钱款由过去交通系统逐级解缴国库改为税务系统缴入中央国库。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将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