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顺序来考。科二和科三同时预约,科二没过,也是可以考科三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通过以下4个科目的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和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科目四)。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科目二,又称小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直角转弯、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曲线行驶。
科目三,包含道路行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行驶知识考试,是机动车行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机动车行驶人考试中道路行驶技能和安全文明行驶知识考试科目的简称。不同的准驾车型道路行驶技能考试内容不同。路考考试项目:上车预备、起步、直线驾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驾驶。省级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添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安全文明行驶知识考试内容包含:安全文明行驶操作需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情况下的安全行驶知识、爆胎等紧急状况下的临危处置办法以及发生出行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科目四,又称科目四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理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知识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规定: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应当明确:不管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处罚,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