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情况,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情况,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情况,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情况,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情况,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时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