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只要不拆座椅、不动原车已经公告的数据(座椅数)、不要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即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等: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