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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照遗失不能上路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车辆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