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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师
开车忘带《机动车驾驶证》,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处分,扣 1 分,交通部门应扣留机动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