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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师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验车时灯光查的项目如下:
1、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
2、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3、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
4、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
5、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
6、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