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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在驾驶证分清零日恢复12分,也就是驾驶证进入下一记分周期前一天。如果驾驶员是4月2日领的驾驶证,驾驶证分数会在次年4月1日24时进行重置,恢复至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