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就是查车,但需要出示相应的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上路相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就是查车,但需要出示相应的证件。
依法有权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的部门如下:
(1)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收费站和检查站。
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设施,它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并需要进行收费或检查。具体的收费和检查工作是由在高速公路的适当地点设置的收费站和检查站进行的,这些依法设置的收费站和检查站有权对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这是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除上述依法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设置关卡,用以对正在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否则,不仅会影响机动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妨碍高速公路的顺畅、安全、高效,还侵犯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速公路的专项管理权。
(2)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替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