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法院查封了能不能开,要看情况。扣押是因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禁止办理登记、变更、过户、抵押解除、注销、质押解除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被扣押的车不能上路行驶。另外,根据被扣车的性质,如果单纯被扣车,车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但是如果机动车同时被查封、扣押,那么机动车就不能上路行驶。否则就是非法处置或者抢夺法院扣押财物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六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