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号牌是指故意利用物品遮挡机动车牌号码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为。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主要体现在故意上。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解释:主要是为了逃避处罚,故意将牌照卸下不安装或遗失后未及时去补牌照。
第二种情况: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解释:1、婚车上的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等将号牌全部挡住。
2、用其他物品将部分字母或数字进行遮挡,有光碟遮挡法、名片遮挡法、牌照框遮挡法等。
3、用车辆的辅助配件进行间接遮挡,比如抬高保险杠的位置。
第三种情况: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
解释:1、下过雨后故意不洗车或洗车不洗车牌。
2、用刀故意刮去号牌上的反光漆。
3、在号牌字母、数字上贴装饰用亮饰品。
第四种情况: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解释:1、前后仅装1张号牌,逃避电子警察处罚。
2、临时号牌安装不规范(临时号牌2张应分别张贴于前后挡风玻璃右下角)。
3、安装可拆卸的号牌框(公安部规定号牌必须用4个标准固封螺丝进行固定,不得使用可拆卸牌照框)。
4、大型货车前后牌照装反(前排一排字,后排二排字)。
第五种情况:变造机动车号牌。
解释:主要是变造号牌字母和数字,如将C、O用胶带变成0、G、Q等。
遮挡车牌扣9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