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60万公里引导报废。若汽车行驶里程数超过60万公里还符合检测标准条件,可以继续使用。
自2013年5月1日起,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引导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来源百度百科)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四)摩托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