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5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四)摩托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