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理进京证,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1分。进京证,是指在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以及六环外个别路段,非北京牌照的外埠机动车进入的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7天。
没办理进京证的具体处罚如下:
1.无进京证的外地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属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1分。
2.有进京证的外地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1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
3.有进京证的外地载货汽车,6时至24时在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1分。
4.对本市载货汽车、黄标车、以及外省、区、市黄标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禁限区域行驶的,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1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