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车不可以载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百⼀⼗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通⾏的区域、路段、时段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专⽤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电动⾃⾏车,并处违法⽣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车货值⾦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车载⼈、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车等⾮机动车载⼈、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罚款。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罚款。
电动车载人注意事项:
一、要给孩子准备安全座椅或安全带。
二、预防孩子的脚卷进后轮。
三、不要在踏板上放小凳子。
四、不要让孩子站在踏板上。
五、不要让孩子坐在车头。
六、不要抱着孩子坐。
七、孩子坐车时不要系长围巾或穿长裙。
八、骑车时不要打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