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已实行电子年检标志符号的省市,可不贴年检合格标志符号。车电子检验标志符号与纸质年检标志符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尚未实施电子检验标志的地区,需要继续张贴检验标志辆仍然需要贴年检标志。不贴年检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其处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以下是相关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