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险有:
一、车损险:
1、车辆在遇到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2、不给予赔偿的范围有: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人为故意损坏行为;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车辆出险等。
二、第三者责任险: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生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2、驾驶人员醉酒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第三者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索赔。
三、全车盗抢险: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四、玻璃单独破碎险:
1、发生前后风挡玻璃、车窗及车顶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灯具、车镜玻璃破碎,安装或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等保险人不予赔偿。
五、新增设备损失险:
1、在发生车辆损失险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附加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六、自燃险:
1、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发生此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七、车身划痕损失险:
1、无碰撞痕迹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或是故意损坏。
八、家用车修理期间代步车费用险:
因车辆损失造成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车辆修复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九、车上人员责任险:
1、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抖、自杀、犯罪行为指使伤亡的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无过失补偿责任险:
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十一、不计免赔险:
1、只在同时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此险;
2、根据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