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车漏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4、摩托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