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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