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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异地办理: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办理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