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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千米每小时,公路为40千米每小时。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千米每小时,公路为70千米每小时。
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三十千米每小时,其中拖拉机、蓄电池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十五千米每小时。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